出租住房下月起要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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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1:58 新闻晨报 | |||||||||
记者秦红钱鑫 晨报讯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下月起公布并实施。 按规定,出租房屋者应当依法纳税。市政府发言人焦扬昨日介绍,该办法适用于本市
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集中办理纳税申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等手续,从而既减少登记环节,方便租赁当事人,又能全面提高居住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率,实现管理手段的信息化。 另外,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及时登记备案。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市政府新闻发布会A2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