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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万余困难群众受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5:23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陈川)昨日,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在西安邮电广场举行《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一周年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9月1日至今,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000余起,有11000人接受过各种法律援助。

  昨日上午,陕西省法援中心、西安市法援中心和10家律师事务所共110余人走上街头,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条例》。据了解,目前全省已建立起省、市、县各级法援机构8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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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援机构还在工会、残联、妇联设立了分支机构,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本报报道的“长安断脚少年案”、“孟晓霞案”等许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都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提供援助的。

  根据去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公民在下列情况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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