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店洗坏衣服折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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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5:27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北京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因经营者的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价值超过2000元的服装可实行保价精洗,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价格,予以全额赔偿。 ·对于非保价服务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衣凭证所标注的购物时间、价格实行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0%(不足一年按一年计),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购买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赔付额应当为购买价格的95%;购买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赔付额应当为购买价格的90%。不能出示购衣凭证的,可依据收件单上记录的品牌参考市场价,以折旧估价赔偿。未标明品牌、规格、新旧程度的,按洗涤费用最高不超过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款。 ·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套装单件损坏或丢失的,只作单件赔偿,衣裤比例为6:4;套装全部损坏或丢失的,按套进行赔偿。 作者:张晓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