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14条”法院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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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5:49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这14种情形包括: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申请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上述具体司法行为违法,可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申请确认。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如果出现上述其他14种具体情形之外的、又必须确认违法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款项。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适用此项作出确认。这一司法解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