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存款化为零告信用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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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6: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一审判决:信用社审查不严全额赔偿本息 本应凭户口簿和密码才能支取的12万元存款,被他人用一张伪造的身份证取走了。由于吸纳存款的信用社拒绝赔偿,双方只得对簿公堂。昨日,渝北区法院还了储户公道,判令存在过错的信用社全额赔付本息。
12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2003年1月27日,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北路的夏女士持女儿张琳(未成年,化名)的户口簿,到龙溪信用社黄泥土旁分社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存折号码0200133×××,当日存款10万元。两天后,夏女士又存进了2万元。同年4月23日,当夏再次准备存款时,发现账户上的余额竟然为零。 12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夏女士母女俩多次找黄泥土旁分社和龙溪信用社论理,要求支取全部存款并给付存款利息,均遭拒绝。同年10月30日,张琳及其父亲(法定代理人)将龙溪信用社起诉到渝北区法院,要求其支付12万元活期储蓄存款的本息。 被告称无过错不应赔偿 庭审中,龙溪信用社对夏女士两次共存入12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该笔款项是2003年4月18日,由“张琳”拿银行卡和“身份证”(后经警方查明,该身份证系伪造)到信用社取走的。“我们不知道张琳是未成年人,允许其在取款前更改了密码。”因此,信用社无违约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反,由于取款人是拿着张琳的银行卡取走存款的,说明张琳自己对卡的管理有疏漏,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龙溪信用社向渝北区公安分局报了案,称该信用社储户资金被他人诈骗。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 信用社审查不严全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张琳的12万元存款是凭户口簿、密码支取的活期存款,他人持张琳“身份证”,更改密码后支取了存款,信用社在操作程序上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地址、印鉴等手续时,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以致他人骗取了12万元存款,给张琳造成了经济损失。 合议庭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存款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合理原则,龙溪信用社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志力记者徐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