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占便宜却吃亏 随州企业300余万元“买”教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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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6:48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傅洪波、通讯员徐军国、蔡洋报道:1日,随州市仲裁委员会统计数据表明:今年前8个月,该市近百家企业由于没有与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300余万元。 2000年6月,该市某金融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开招聘了10名员工,并口头约定聘期为4年,因担心增加成本,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今年6月,按照口头约定,单位将1
据市仲裁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劳动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在随州,不少用人单位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逃避缴纳各种费用。但是,双方发生争议时,仲裁委员会以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并且界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补缴劳动者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还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