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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这起学生伤害事故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7:34 法制日报

  仅仅因为好奇,初三学生小明竟在帮助老师把化学药品送回实验室的途中,两次将少量红磷和氯酸钾藏进了自己的书包包。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两个月后就是这两小块化学药品在小明家中发生了爆炸,致使小明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因赔偿问题题家长与校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谁为这起学生伤害事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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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藏化学药品惹祸端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学生私拿化学实验药品而引发的爆炸伤人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学校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该案又一次将人们的目光吸引到了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上来。

  2002年9月,15岁的小明升入了初中三年级,这学期学校开设了一门新课程———化学课,小明特别喜欢这门课,对实验用的各种化学药品的用途更是充满了好奇。平时,老师做实验的化学药品,课后一般由化学课代表帮助送到实验室,物品较多时也有其他同学帮着去送。当月的一次实验课结束后,小明有了一次帮老师把化学药品送回实验室的机会。老师在前,小明提着装药品的木托在后,渐渐地拉开了距离。这时,小明想起上课时做实验用的红磷很有趣,燃烧时可以产生很多烟雾,便找了一张纸,从药品中挑了一小块红磷包起来藏在了书包里。不久后的一天,也是在帮老师送药品回实验室的途中,他又把一小块氯酸钾放进了书包,因为在课堂上听老师讲氯酸钾可以制氧,他也想回家试试。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正是这两块化学药品在两个月后给小明带来了一场灾难性的伤痛。

  转眼到了11月份,期中考试开始了。11月7日上午,小明在姑姑家里收拾东西准备参加下午的考试,那两小包化学药品从书包里滑了出来。虽然小明掌握的化学知识不多,但他了解红磷的燃烧点是240度,达不到着火点不易燃烧。他想,如果把两块药品放在一起应该比较安全,也便于存放。于是他找来一个小瓶,把两包化学药品同时放了进去。药品放入玻璃瓶后,小明又上下晃动了几下,药品便混合均匀了,变成了许多小碎块。这时药品实际上已经开始发生化学反应,但并未引起小明的注意。他放下瓶子,先去吃了个桔子。回来后,又拿起玻璃瓶随手摇了几下,正是这不经意的几下,却加速了药品之间的化学反应,就在小明准备把玻璃瓶放到窗台上时,玻璃瓶却突然发生了爆炸。

  医疗费用起纠纷

  小明发出了痛苦的尖叫。在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中,小明头部、颈部、右手食指、中指等多处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手爆炸伤,右手食指末节套状撕脱、右手拇指挫伤、头皮裂伤。家人立即把他送进了医院,支付了8500多元的医药费,经过了四十多天的治疗,小明于12月19日出院。

  巨额的医药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小明父母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全部医药费,而校方坚称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无奈之下,小明及其父母将某中学告到徐州市九里区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医药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家长校方谁埋单

  庭审中,双方就化学老师是否让小明帮助送过化学药品及学校应否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小明父母认为小明是未成年人,在帮老师送化学药品的过程中出于好奇拿了化学药品,学校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化学药品流失,从而引发了这次爆炸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对这次爆炸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校方辩称,并未让小明送过化学药品,也不知其私下拿了化学药品,如果小明不私拿化学药品,就不会发生爆炸,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中学作为教学单位,对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应严格管理。学生到学校除接受教育外,学校亦有负责其安全的义务。老师在安排学生将化学药品送到实验室时,应监管学生完成这项工作。校方虽称老师未让小明送过化学药品,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作为学生,如果没有老师的允许去送化学药品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校方未尽到责任,致使小明将两种易燃易爆的药品拿走一小部分,从而造成爆炸致小明受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小明作为初三学生,已经开始化学课的学习,对红磷、氯酸钾的化学性质是明知的,如要做有关实验,应在化学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然其自行从标有化学药品名称的容器内拿出一部分并放在一起晃动,以致两种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而受伤,自身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2003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该中学一次性赔偿小明各种费用计1851元。小明及其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件》第四条的规定,校方对试验用的化学药品应尽到特殊的管理义务,其将相关危险化学品安排学生送至实验室的行为显然不当。小明在事发时虽对化学药品有一定了解,但其未满16周岁,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苛求其行为如成年人般理智、稳妥。虽然是小明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根本原因在于校方未充分认识到化学物品的危险性和未成年学生行为的不稳定性,故认定校方应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市中级法院遂判决该中学赔偿小明5553元。

  对此案,一、二审法院对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判决稍有不同,但都认为校方在管理上存在隐患,应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虽然对于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学校到底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一直是近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但学校对于自身教育管理中的隐患也应加以重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引导学生加强自我保护,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只有这样,我国的素质教育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文中小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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