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将平民化暂住证暂不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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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8:29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9月2日消息:10月起上海居住证适用对象将从原来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境内来沪人员,都应办理居住登记,其中有稳定职业和居所的,将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上述变化,缘于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2年6月上海开始实施《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目前持证人数超过5万人。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市的外来常住人口达到383万,其中外来就业人口为375万。市政府发言人焦扬昨日表示,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
[申请条件]稳定的职业是指签有半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工商登记执照等证明,稳定的住所是指在上海拥有产权房或半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单位出具租赁半年以上集体宿舍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半年以上的寄宿证明等,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来人员,就可以申领。[如何申请]申领人只需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供申领材料,即可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材料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移送相关管理部门。[享受待遇]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可享受相关待遇。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按规定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持有人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或者16周岁以下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持有人在科技成果申报、认定、奖励,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方面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来源:来源:新闻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