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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放宽条件 18岁全日制大学生可享抚恤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8:35 浙江在线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本市放宽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条件,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全日制院校本科及其以下的在校就读学生,同样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其具体规定是,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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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属于前3项涉及的对象年满18周岁后,虽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但因患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据悉,此前相关规定明确,年满16周岁就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

  同时,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女性供养亲属年龄,从原来的满50周岁调整为必须满55周岁。其具体规定是,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根据规定,出现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就业或者参军;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或者抚养;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获得其它能维持基本生活收入;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死亡;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等7种情形之一,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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