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办法》专门监督行政许可行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8:42 浙江在线 | |||||||||
记者从省法制办了解到,《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办法》按照“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监督与自律、纠错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作了规范,明确了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简而言之,这个《办法》是专门监督行政许可行为的。
“谁许可,谁监督”是《办法》的原则之一。各级行政机关将建立和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和奖惩制度。《办法》对此作了相当多的规定,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进行实地检查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应出示有关证件;在作检查、检测和检验时,应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等。 《办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如规定对个人或者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并把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核查;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撤销而受到损害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建立健全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也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备案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违法增设许可条件、违法规定收费等情况,加强对实施主体和执法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监督检查也是《办法》规定的途径之一,各级政府法制机关在实行行政层级监督中承担重要职能;此外,《办法》还有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的规定。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黄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