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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江河的“特殊体制”:林业局领导公检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8:50 东北新闻网

  一个还未成立的公司会“借款”给个人,一位已经去世的“当事人”“参与”了纠纷调解,这是发生在吉林省松江河林区的一件怪事:

  法院:制作调解书是为了查封财产

  1991年,刘安绪从辽宁大连被作为人才“挖”到吉林省松江河林业局,任其属下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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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总经理,为松江河林业局海运事业创造了良好的业绩。但松江河林业局新领导上任后,他从1996年开始就陷入了一系列麻烦:从逮捕、取保候审到监视居住,检察机关查了贪污、挪用公款、玩忽职守三项罪,却只有玩忽职守一项以1998年5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结案,而贪污、挪用公款两项罪名,虽时隔8年仍没有明确的说法。

  刘安绪称他与当时松江河林业局个别主要领导有个人恩怨,所以才会招至如此不幸。在他看来,他的案子早在1998年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时就已经终结,因为他自称检察机关找不到他贪污、挪用公款的证据,所以就以玩忽职守一项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经历近两年侦查,刘安绪千金散尽。

  刘安绪自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查封扣押了他亲属及朋友价值1400多万元的财产。因此,他在被解除监视居住后就致力于追回被扣押的财产,财产没要到,却偶然间发现了一份(1997)松民初字第3号调解书。

  调解书的大体内容是,刘安绪及妻子李静芬先后于1992年3月5日、1993年10月2日向松江河林业局所属的吉顺达海运公司借款310万元,定于1995年12月30日前偿还,但债务到期后,刘、李二人迟迟不还款。经松江河林区基层法院调解,刘、李二人愿意以位于大连香都花园和海口亚希大厦的两处住宅偿还欠款。调解书的落款时间是1997年1月25日。

  刘安绪质疑道,他和妻子从来就没有参与调解,因为那时他正在看守所里,而妻子李静芬已于1996年8月去世,怎么可能参与调解呢?再者,调解书称其于1992年和1993年分别向吉顺达海运公司借款,但那时吉顺达公司还未成立,怎么借款?

  这是怎么回事?记者找到松江河林区基层法院。该法院王院长承认,这起债务纠纷案确实没立案。 ( 新浪网 法制日报) [编辑:孙鹏]1

  既然没有立案,法院的(1997)松民初字第3号调解书是谁制作的?王院长说,这不是他在任的事,但他了解,法院制作这份调解书的目的是要查封大连香都花园的那处房产,以防刘的家人将房产处置。因为刘安绪当时涉嫌挪用大量公款,而要查封房产要有法律手续,所以松江河林业局领导就让松江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了这份调解书,但其目的仅是查封而已。他还称,调解书最后有一句话,“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份调解没有经当事人签收,所以不生效。

  然而,事实是,正是依据这份调解书,香都花园这处房产的所有权目前已经被“执行”到松江河林业局名下。

  检察院:案子还没结呢

  松江河林区基层法院出具的这份调解书,正配合着松江河林区检察院办理刘安绪的案件。1996年11月29日,刘安绪被松江河林区公安机关逮捕。因“时间太久记不太清楚”,松江河林区检察院孙家平副检察长回忆起刘安绪被逮捕时涉嫌的罪名“好像是玩忽职守和挪用公款”两项,他说,后来就查出刘安绪主要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和玩忽职守的问题。

  关于玩忽职守一项,松江河林区检察院于1998年5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上称,刘安绪1992年4月中旬在福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致使20万元无法追回。鉴于刘安绪在发现被骗后积极追款,案发后退还了部分损失款,使国家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决定对刘安绪不起诉。

  那么,刘安绪挪用公款案又如何呢?记者问孙副检察长:“当时他挪用了多少钱?”

  “这属于案件秘密你也问?”孙副检察长反问道。 ( 新浪网 法制日报)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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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现在不是已经结案了吗?”

  “咋结案了,现在那个事(指挪用公款)还没结案哪,结案的只是他玩忽职守那一块!”

  记者接着问:“检察院先后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为什么至今8年还没起诉?”

  孙副检察长说:“挪用公款构成犯罪应该是没啥问题了,但构成犯罪需要好多证据支持,因为证据还稍微有点欠缺,达不到起诉的标准,所以暂时就没有处理,等查清了以后照样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然而,自1998年4月解除对刘安绪监视居住至今,松江河林区检察院对刘安绪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不移送起诉,也不作出不起诉决定。

  特殊体制:林业局能否左右司法机关

  据刘安绪反映,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扣押了刘安绪的部分财产和账簿,还以追缴赃款的名义拿走了数百万元款项,总共价值在1400万元以上,其中包括他亲属和朋友的财产,但这些在刘安绪被解除强制措拖后,并没有归还给刘安绪。孙副检察长对此的解释是,说查封扣押有点不太贴切,应该说是刘安绪主动交回来的,其中大部分是松江河林业局海运公司的财产,无需归还刘安绪,而且后来算账了,双方好像互不相欠(指林业局与刘安绪之间)。(新浪网 法制日报)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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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安绪提供的证据显示,在接收刘安绪财产时,有的是检察院受松江河林业局委托接收的,扣押的部分财产在还没有结案就已经转至松江河林业局名下。

  检察院怎么会受林业局委托接收财产呢?孙副检察长称,他们办案得听松江河林业局领导的,“领导派你去办什么事,你能不办吗?”

  检察院、法院有权独立办案,何以要听命于松江河林业局?记者来到了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原松江河林业局已经改组成公司)。松江河林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李俊现已升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在该公司,记者要求采访李俊或其他相关负责人,但被告知目前吉林省检察院和省法院已经介入调查,现不便接受采访。

  据了解,松江河林区原来人烟稀少,国家组建林业局开发林业资源,此后渐渐地形成了一个“小社会”,这个“小社会”类似于城镇,却又不是行政建制上的城镇。为了管理这个“小社会”,林业局具有企业的功能,又具有政府的功能,而公、检、法等部门的人、财、物均由林业局负责。这样,松江河林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受双重领导,行政上归松江河林业局管,业务上受上级法院、检察院领导。尽管松江河林业局已经改组为松江河林业公司,但这种“企业办社会”的局面延续至今。

  在这种体制下,发生在刘安绪身上的怪事也就不足为奇了。本报记者 林清雄( 新浪网 法制日报)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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