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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租赁居住房屋到社区中心集中办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8:55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洪梅芬陈春艳)从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与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公布和实施。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集中办理纳税申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等手续。

  这一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公有居住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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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适用该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则适用该办法。按照规定,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及时登记备案,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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