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10月1日起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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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9:4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东方网9月1日消息: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在今天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推行。 上海是全国主要的人口流入目的地之一。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市的外来常住人口达到383万,其中外来就业人口为375万。怎样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市人口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成为一个非常迫切而重大的问题。
2002年6月,上海开始实施《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从而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居住证制度。目前持证人数超过5万人。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以及人口由户籍所在地管理向现居住地管理转变的改革方向,上海决定在引进人才试行居住证制度的基础上,扩大推行这一制度。 新颁布的《暂行规定》对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居住证持有人的相关待遇,以及居住证相关管理活动等内容都作了规范,与原来实行的“引进人才居住证”相比,新的居住证适用对象范围更广,办证手续更加简化,持证人的待遇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首先,居住证的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境内来沪人员,都应办理居住登记,其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居住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就业和社会保险、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1年、3年和5年三种。申领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如果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续签。 实施居住证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主要体现在居住证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上。这些待遇包括: ——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可享受相关待遇。 ——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按规定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 ——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持有人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或者16周岁以下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另外,持有人在科技成果申报、认定、奖励,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方面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新的居住证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遵循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实行“多证并一证”。《暂行规定》实施后,相关证件将逐步合并为居住证一证,其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和健康检查合格章等验证盖章手续,也在居住证的办理过程中一并完成。而且,申领人只需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供申领材料,即可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材料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移送相关管理部门,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可以有效节约申领人的时间和精力,也提高了政府管理效能。 居住证的管理实行居住地社区受理、区县归口审核、公安统一签发和信息化管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居住证的信息化管理程度很高,其基本信息由社区受理点在申领时一次采集、共享使用,方便申请人,同时实现信息的动态维护。它将成为本市人口管理和公共服务一个重要的功能载体和基础信息平台。 《暂行规定》还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办理过程、信息采集等作了程序性规定,要求对来沪人员提供服务和方便,强化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的理念,凸现了依法管理的法治精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