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租赁实施纳税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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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10:39 东方网-文汇报 | ||||||||||||||||||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这一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该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则适用该办法。按照规定,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及时登记备案。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对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对城市人口的有序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