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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4种情形可确认法院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10:41 南京报业网

  【据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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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为使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实体上有章可循,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14种应当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2.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3.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4.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5.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6.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7.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8.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9.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0.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1.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2.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3.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14.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最高法院还表示,在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审判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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