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民法院首次实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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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13:40 东北新闻网 |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犯故意伤害罪的年仅16周岁的姜明(化名)做出暂缓判决的决定。同时家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村的姜父也收到了让胡路区法院的《协助监管通知书》。在7月14日到10月13日的3个月里,他将协助“关爱基地”和少年法庭对年仅16岁,犯下故意伤害罪的儿子姜明进行监管。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暂缓判决,并指定地点、指定人员进行监管在我省尚属首例。
3月7日,姜明在让胡路区某火锅城将白某面部打伤,鉴定为轻伤。让胡路区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姜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未满18周岁,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能认识到自己的法律知识淡薄,并有悔罪认识,其法定代理人落实了帮教措施,“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工作基地”愿意接受对姜明的帮教工作,为“挽救、教育、感化”姜明,让胡路区法院决定暂缓判决,设考查期对姜明进行考查。考查期间,对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 姜明接到让胡路区法院的通知后说:“人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没想到人民法院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在考查期内好好反省,争取一个好的考查评价。”(黑龙江晨报)[编辑: 孙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