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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14:36 京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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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日 星期四今日关键词 马德案作者: 来源:背 景 黑龙江刮起廉政风暴 据《中国青年报》8月25日报道,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正厅级)马德卖官受贿一案,日前已由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将于近日对马德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马德案是建国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共有265名官员涉案。 马德案之后黑龙江刮起廉政风暴,绥化市新任市委书记胡世英上任伊始便向组织部门提出“用制度管人”的要求,绥化市开始革新干部任用、考核、监督等各项制度规定,力求增加当官的风险。 由于马德案涉案干部较多,绥化市所属10个县市区主要领导很多牵涉其中,纪检监察部门感到了压力,遇到了难题,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瘫痪,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今年,绥化市纪检委工作报告提出“贯彻抓大放小、重在整改,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和策略,切实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端正一方风气”。 据透露,对行贿者的处理上,先是追问赃款来源,绥棱县委书记李刚交代下属向其“买官”,进而牵涉一批绥棱县科、处级干部;肇东市一位领导交代自己家里“开饭店”,算是进行了“合理解释”而未受深究。行贿者众多,有关部门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求是存在于纸面上的规则不是制度 制度,似乎已经成为防范惩治腐败行为的最后一件法宝———至少在大多数人心中如此。事实表明,制度反腐已经成为高层决策者与普通老百姓共同认定的最高反腐战略。 然而人们又发现,制度好像也未必就是抵挡住权力腐败和官场潜规则的铜墙铁壁。当马德还是绥化市市委书记的时候,他也是一个高度重视制度、善于搞制度建设的领导干部———正是他一手创立了干部推荐责任制,在全市推行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述职制度,制定了群众评廉、组织考廉的工作措施……只不过,这些冠冕堂皇的制度并不妨碍他尽情地批发乌纱帽。 于是,马德案便折射出现实中一个巨大的悖论:一方面,我们希望以制度遏制腐败;另一方面,制度非但不能成为遏制腐败官员贪欲的利器,反而可能变成他们谋取晋升的政绩。其实,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犯了一个错误:把制度等同于规则。 现实中,官员们总是习惯于将制定法规、下发文件等同于制度建设;在人们的视野中,这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似乎就是制度。但是,这些存在于纸面上的规则,无论其条款多么严密、文字表达如何义正辞严,它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 真正的制度是运转着的规则体系,是活在现实中的规则,而并非死在文件里的规则。真正使规则体系得以运转起来的动力恰恰是隐藏在纸面规则背后的权力格局。干部推荐责任制也好、官员廉政述职制度也好,真正让它们发挥出防腐反腐效用的原动力来自于相互制约、整体平等的多元化权力格局。事实证明,一个多元化的权力格局能够产生出一种微妙的动力,推动着整个规则体系活生生地运转起来。 只有任免干部的权力与追究责任的权力达成了平衡,干部推荐责任制才能够真正从纸面上活过来;只有官员手中的公共权力、监控机关的监督权力与公众手中的监督权力实现了平衡,官员廉政述职制度才能真正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运转起来。 但是,马德治下的绥化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权力格局;而是一个高度集权的一元化权力格局,马德本人恰恰处于这一权力格局的顶端。于是,这种完全一边倒的绝对权力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压力,将本已制定出台的种种规则死死摁住,压根儿就运转不起来。摘编自《燕赵都市报》8月27日文/毛飞辨析 “抓大放小”实为法不责众 “抓大放小”是一个哲学术语,是“重点论”的另一种表述。我们知道,矛盾有主次之分,主要矛盾对事物发展起着领导和决定作用,而次要矛盾是对主要矛盾的补充。为此,我们应分清主次,学会“抓大放小”。它强调的是突出主要矛盾,学会抓重点、抓关键并兼顾其他。同时,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放弃次要矛盾,只要条件成熟,次要矛盾也有可能转化为主要矛盾。 把“抓大放小”的矛盾方法论用到惩治贪污腐败上,笔者认为也未尝不可。因为反腐本身就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只有先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事态的发展。先处理一些腐败比较严重的官员,因为他们手上握着重权,处理了他们,更能起到端正官场风气的作用;然后再处理腐败较轻的官员。但“抓大放小”决不是指只抓大贪污不抓小贪污,否则这样片面的理解,容易犯“一点论”的毛病。 报道指出,如在对行贿者的处理上,因为行贿者众多,有关部门作出决定: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 在马德案件中,5万元确实不算大数目,与马德住一个星期医院就收240万元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但以5万元为界限,只处理5万元以上的,对5万元以下的不追究责任,担心“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瘫痪,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却片面地理解了“抓大放小”。他们就不担心,待到条件成熟,小贪污变成了大贪污?那样,情况将会更糟。“抓大放小”是先抓大后抓小,先把主要矛盾解决好再来解决次要矛盾,如果真要把次要矛盾放下,也只能是暂时的“放”,而不是永远的放。 我国《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规定的最低刑事处罚数额是五千元;挪用公款最低处罚起点是1万至3万元。对索贿罪规定,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都构成犯罪。依据这一条,也不能仅凭“有关部门”的规定就赦免了他们的罪刑。 因此笔者认为,不管是从长远发展来看,还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讲,绥化市在处理贪污腐败上坚持“抓大放小”原则,绝对不是良策。摘编自《中国青年报》9月1日文/唐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