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行两支行行长私设"小金库"入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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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14:45 新华网 | |||||||||
记者昨日从东莞市中级法院获悉,原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石龙支行行长黄东照和原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常平支行行长黄志枢,在担任石龙支行正副行长期间,利用“小金库”资金买卖股票赚钱,三次提取单位买卖股票的收益共计人民币420万元现金进行私分。日前,法院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黄东照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黄志枢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东莞市石龙支行前任行长林晃在任期间,利用向贷款单位收取的“利差”的方式设立单位“小金库”。据林晃承认,自己在任期间,用此做法在临退休时将“小金库”移交给接任的行长黄东照,当时“小金库”里有人民币750.18万元。并称“小金库”的资金主要用于银行网点维修、购置设备和职工福利等支出。 1995年11月,林晃退休后,黄东照继任行长,黄志枢升任副行长后,两人继续向贷款单位收取“利差”,令“小金库”内资金继续增多,并用“小金库”内的资金安排全行的职工旅游及以“年终奖”等形式分配给职工。 1997年5月份,黄东照、黄志枢和时任石龙支行副行长的游锦辉讨论后,决定利用“小金库”的公款投入股市进行股票买卖,并各自提供亲友的身份证,先后在东莞证券石龙营业部和光大证券石龙营业部共开设18个股票帐户,陆续投入1600万元进行股票买卖,买卖股票事务主要由黄志枢和游锦辉负责。 自1998年年终开始,由于游锦辉调离石龙支行,股票帐户的具体事务由黄志枢负责操作。据查,1998年12月至2000年11月两年间,黄东照、黄志枢分三次私分买卖股票的收益共计人民币4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志枢自动投案,主动供述未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所起作用较同案人黄东照稍小,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黄东照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黄志枢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尹仁祥王创辉)(来源:信息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