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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杀人恶行岂能从轻量刑 检察院提出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15: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一个报复杀人的职工被判死缓,海南省检院提出抗诉

  北京今天消息日前,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就冯俊德杀人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该判决“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

  据今天《中国青年报》报道,2003年12月17日,海南省万宁市结核病防治所(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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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防所”———编者注)所长符平钊被同所职工冯俊德当众杀害,起因是所里刚刚推行一个月的管理方案令冯俊德当月收入为零。

  今年6月11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冯俊德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冯俊德无视国家法律,因被单位停发工资而实施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根据本案发生的起因及其他情况”,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冯俊德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的刑事抗诉书认为,一审法院以本案发生的起因作为判处被告人死缓的理由是错误的。经法庭审理查明,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告人冯俊德所在单位实行管理改革,经该所职工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万宁市卫生局同意后,于2003年11月开始试行,按该试行方案,冯俊德在11月份的计件工作为零,该所执行管理方案,停发其该月工资。冯俊德由此产生恶念,报复杀人。这一事实已为一审判决所认定。它表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并无任何过错,冯俊德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个人利益同单位管理制度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正常手段、正当渠道加以解决,而是顿生恶念,蓄意杀害单位负责人,这充分反映了冯俊德的犯罪动机恶劣,主观恶性大,人身危害严重。因此本案发生的起因绝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理由,相反应当作为对其从重惩处的一个情节。

  海南检察分院认为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无任何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情节,其人身危害性极大、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尽管不是所有的人都认为符平钊是好所长,但即便是反对者也认为他是好医生。一个公认的好医生却因为所里刚刚试行的管理方案而死在一个职工的刀下,死时年仅40岁。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尚未结束,事业单位改革正在启动。事业单位改革涉及2800多万人的利益调整,因个人利益受损而引发的心理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和重视。(朱丽亚)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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