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晨报晨报讯在肥西“高考奇案”一审判决生效最后两天的上诉期限里,考生刘勇于昨天下午正式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了自己的“五个不服”。
在上诉状中,上诉人刘勇一不服主次责任认定。认为一审判定主次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被告人方家琴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认为,作为一个学生,在两证被抢后,已是六神无主,而被上诉人法庭上举出的准考证遗失应急方案,根本不能适用本案;二不服一审法
院驳回“精神损失”赔偿。上诉人认为,在高考准考证被抢后,经医院诊断为“心因性抑郁”和“重度抑郁”,依据《教育法》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上诉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其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被排除;三不服复读费的赔偿。上诉人为复读已实际交纳了6500元的费用,而选择到合肥复读只是上诉人想离开肥西这个“伤心地”,并不是为了扩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复读费3805元,没有合理标准;四不服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医药费。上诉人在准考证被抢后出现抑郁症状,花去70元医药费,有合理的证据,但一审法院判决“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两证被抢后其精神有异常表现,且需要医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7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是没有根据的;五不服诉讼费用的判决。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收取诉讼费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数额是15970元,应收诉讼费为649元,而一审法院不知为何收了700元,而且还有其他诉讼费用350元,更不知是什么费用。
(徐明显 肖献松)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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