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取消“开除学籍”处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3:32 新京报 | |||||||||
管理更具人性化,学生认为遭到不合理处分可要求听证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从昨天起,令中小学生心惊胆战的“开除学籍”处分在浙江省被正式取消,同时取消的还有“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并明确“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如果学生认为学校对自己实行了不合理的处分,还可以要求听证。
这是今天开始实行的新的浙江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人士说:“我们必须尊重和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有责任把每一名学生教好,而不是通过开除,把少数学生‘踢’向社会。” 记者看到,对于学籍管理,浙江新办法中有了更多的人性化规定。如学校对学生给予处分,必须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学生处分撤销后,学校须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而此前的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受记过处分以上的学生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 对于考试,浙江的新办法规定:小学阶段每学期只举行期末考试,初中阶段每学期只举行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可以多次补考,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高中会考也变得更加宽松:学生对成绩不满意的可参加重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免修或提前参加高中会考。 此间有关人士认为,浙江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作出的这些重大修改,使学校教育变得更加温情和人性化,从而体现教育本质的回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