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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者医药费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3:38 金羊网-新快报

  深读指引:车祸后谁来为伤者支付医药费?虽然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保险公司相关险种尚未推出,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尚未设立,导致医院不得不垫付高额抢救费,医院感觉不堪重负。

  但实际上,按现行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负担的费用也有限,相关一部分的自费药仍使伤者难以负担而转嫁到医院身上。当务之急仍是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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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救治基金缺失 保险险种未出 医院不堪重负

  车祸受伤者告保险公司付抢救费

  2004年6月一天,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黄埔大道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何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货车相撞,李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李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随时有生命危险。

  货车驾驶员何某在肇事后仅支付了2万余元,此后便不知去向。伤者李某的家人为挽回李某的生命,也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李某家人催交。经了解,事故发生前何某在XX保险公司曾为肇事货车投保了1份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成立,不能先行垫付。无奈之下,李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因情况紧急,便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情况紧急,便立即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被告XX保险公司先行给付原告抢救费6万元。但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两字之差:谁先给付成矛盾焦点

  这个案例引发的焦点在于,保险险种“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道路法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属于同一险种?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被保车辆肇事之后,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到底谁先给付伤者医疗费用?一旦肇事方和保险公司都不能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作为保障伤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所应担当的职责又未能实施,肇事之后,伤者医疗费到底谁人“埋单”?

  第三者责任保险:

  肇事车主有责任先垫付抢救费

  当记者到天河车管所询问时发现,原来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虽然不强制车主购买,但办理行驶证年审时一定要出具购买凭证。该险种规定,一旦被保车辆肇事,车主有责任先行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及医药费,在事故责任确定之后,保险公司才会根据交警的责任结论确定肇事方承担多少责任,以及伤者最终的医疗费用进行细致的计算,最终按合同中规定金额赔付肇事方。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公司先支付费用

  而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抢救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公司: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推出

  记者为此以车主的身份分别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珠江支公司的咨询部门进行了咨询,结果却得到了相同的答复:保险公司目前根本没有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个险种,他们推出的还是原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他们都说,新险种一般都要等省里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统一规划后才推出,目前所有有关此险种的业务全部按照以前的规定来办。

  社会救助基金未设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肇事车主逃逸,拒绝给付医药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又不给予先行垫付时还可以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者支付的抢救费用。

  但该救助基金至今尚未建立。记者昨天采访了省交警等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目前仍在商榷之中,具体什么时候会建立、由谁负责运作以及如何运作等问题要等有关文件下达后才知道。

  7个月车祸受伤4万多人

  据省公安厅交警部门统计,今年1至7月全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5796起、死亡6020人、受伤40926人,其中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105起、死亡385人、受伤366人。从这些数据中可以得出,事故数与受伤人数比数为1:1.14,也就是说,每一宗事故都会有一名以上的伤者需要马上接受治疗!而治疗他们的费用,只能出自肇事车主、保险公司或是社保救助基金。如果条文规定仍然不能明确的话,那么只能由医院临时来填补这个“无底洞”了。

  3

  新法规定先收治 三月垫付20万元

  据广州市某人民医院的一负责人介绍,5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交通安全法》之后,短短两三个月,该医院仅外科就已为伤者垫付各种费用十几二十万元。

    该负责人表示,《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而医院本着“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精神,“往往为那些需要紧急抢救的伤者开辟‘绿色通道’,首先不惜一切代价‘挽回人命’,但后续救助往往面临医疗费用无法收回的窘境。

  该负责人表示说,如果遇到一些没有投保的车辆撞伤了人,肇事车主又逃逸了,没人承担责任,按理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而“社会救助基金”至今没有成立,医院对垂危的病人又负有救治的义务,“只能无偿救助了”。

  该负责人还表示,“医院不仅要承担病人的治疗费用,后期的救治护理费用更是惊人”。加上病人的日常开支,包括吃喝费用等,“医院真是不堪重负”。有些“赤贫”的病人,医院甚至要负责他们回家的路费。如前几天才出院的某车祸伤者,医院为他做了颅脑手术,前前后后一共花了5万多元,而伤者只支付了2万元,至今还拖欠医院3万多元。

   据悉,广州市卫生部门日前专门召开了研讨会,广州各大医院负责人均表达了同样的无奈。

   有关人士表示,以往医院很少遭遇这样的尴尬,因为交警会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最终偿还伤者的医疗费。但是新的《交通法》强调医院要先收治垂危病人,而且交警不能强制扣车,没法像以前那样,在出了交通事故后,可以采取先扣车、扣证等作担保,再指定事故当事人预付抢救治疗费用,这也造成了医院独力承担巨额治疗费用的局面。

  保险费杯水车薪 自费药无人买单

  据了解,按新《交通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但某医院外科的有关医生诉苦说,即使保险公司能够先行垫付伤者的医疗费,也只是“杯水车薪”,一些自费药费仍让医院背上沉重负担。这位医生说,“从5月1日至今,外科已经为多个车祸伤者垫付了12万多元,超过了整个外科所有医生、护士不吃不喝两个月的薪水”。他说,根据新《交通法》规定,肇事车辆如果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只是按照“责任限额”来负担救治费用,往往是以最低标准来支付的,包括住院费、检查费等;而一些自费药,如果病人不买单,医院也无可奈何,“一般自费药品要占全部药费的1/4以上”。

    他还介绍说,外科从5月至今已经发生多例这样的“无头债事件”,一般都是一些外地车,肇事后逃逸;或是一些没有投保的车,肇事司机不肯买单;而本地车买了保险的,还好解决;外地车不管有没有买保险都很难落实,“操作起来困难太多”。

  车祸赔付增加 保险公司却步

  一位从事保险行业的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目前广州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按保额有10万、20万、100万和全额保等几种,其中10万保额平均为1000元一年。以前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是一个“盈利险种”。截至2003年,该险种的赔付率只有30%-40%左右,与评断亏损的标准———是否超过65%相比还有较大的盈利;但随着我国车辆增多和道路建设落后的矛盾加剧,交通事故越来越多,该险种与车损险等与事故有关的险种一并成为了保险公司的噩梦。加之今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强制购买该险种的规定,无疑对本想缩减该险种投放量的保险公司是雪上加霜———成为了保险公司甩也甩不掉的亏本包袱。他说,部分保险公司期望通过涨价来减少亏损,但并不是长远之计。

  记者询问过几家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是要等省公安厅等部门下达通知,才能开始统一制定新险种或修改现有险种的工作。记者为此询问了省公安厅交警部门有关人士。她表示,由于制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搭配条文,需要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经过交涉才能够达成协议,这个过程一般都是相当漫长的。

  救助基金将为

  5种交通事故垫钱:

  1、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2、肇事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

  3、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4、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致受害人伤亡的;

  5、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破产的。

  有8大资金来源:

  1、未办理强制保险所处以的罚款;

  2、从强制保险费中提取的部分;

  3、代位追偿所得;

  4、依照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以的罚没收入;

  5、社会捐赠;

  6、基金利息;

  7、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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