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人员也可实行“年薪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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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6:36 北方晨报 | |||||||||
本报讯记者王丽颖报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往往会受到资历和年限等因素制约。日前,鞍山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大一统”的局面将被打破,越来越多的人将慢慢体会到“按业绩定酬”、“兼职兼薪”,甚至是“年薪制”的甜头。 事业单位可谓是鞍山人才智力的“聚居地”,现有的2340个事业单位共有职工8.5万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现状,《意见》提出自主制定内部工资、津贴、奖励等分配办法,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不劳不得”。《意见》中介绍了六大类具有导向性的主要内部分配形式: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生产、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兼职兼薪,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分配制度等。如,参与完成重大的、阶段性工作任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实行项目工资、课题工资;对引进的高层次、特殊的拔尖人才和高级管理者实行协议工资。 此外,对近年兴起的“兼职”和“年薪制”等问题《意见》也有专门阐述:在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兼职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兼职兼薪,多劳多得。生产经营性且实行工效挂钩形式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可实行年薪制,且年薪工资标准最高不应超过本单位职工人均收入的8倍。承担专项工作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实行年薪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