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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负全责”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6:49 齐鲁晚报

  争议一:以人为本还是以行人为本 争议二:是否会放纵非机动车违法

  争议三:法律施行的前提是否具备 争议四:保险公司做不做赔钱生意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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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人车相撞,谁来埋单?”

  这是自今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争论最大的话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迅速被人们简化为“行人违章,机动车埋单”和“机动车负全责”等说法,在社会上引起了持久广泛的争议。

  人车相撞车来负责

  电话那头,段华一直在哭。

  6月3日,段华开着出租车路经济南北部一家超市时,不提防六岁的小雪从路边的电线杆旁蹿了出来,看也没看就往马路对面跑,虽然段华紧急刹车,但仍然把小雪撞倒在地,小雪左腿骨折,段华赶紧送小雪去医院救治。

  几天后,交警开具了《事故认定书》,由段华承担主要责任,小雪承担次要责任,段华负责全部经济赔偿,小雪父亲向段华要6万元赔偿,段华拿不出来,小雪父亲拒绝了交警的调解,准备向法院起诉。

  “我到现在也想不明白,为什么行人乱穿马路,我却要倾家荡产!交警说行人弱小,可我觉得我才是弱小动物。”段华号啕大哭。

  段华的苦恼,也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许多机动车司机的苦恼:如果是机动车违章撞了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机动车应该负全责,可如果是行人或非机动车也存在违章,为什么还要机动车一方负全责?

  短短4个月时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全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虽然新法体现的“以人为本”和“保护弱者”思想为大家所拥护,但越来越多的机动车主对其中的第76条提出质疑:交通安全法到底是“以人为本”,还是“以行人为本”?

  机动车主连连叫冤

  虽然第76条也规定了机动车主“减轻责任”甚至“免责”的条件,但在一般情况下,这类事故属于“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范畴。

  “确实存在很多司机违章,或者高速行驶撞倒行人、非机动车的情况,但也有一些时候是非机动车、行人违章在先,为什么还要机动车一方拿钱,甚至赔得倾家荡产?”在采访中,许多机动车主向记者提出了疑问。

  任何事情只要简单地切向一边,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机动车主花的钱能否在保险公司全额报销?虽然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但实际情况是,这两项都没有建立,保险公司执行的还是车主先付钱,然后按车主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报销费用,到最后,往往车主花的钱要多于保险公司赔的钱。

  比如说,第三者责任险中并不包括精神赔偿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赔付项目也都有最高限额,而且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医疗费赔付都按照公费医疗标准,进口药不在报销范围内,所以如果伤者需要用进口药物,这部分钱就要由车主自己负担。此外,有的车主是在今年5月1日前投保的,虽然赔偿时要按新交通法赔偿,但保险公司只会根据5月1日前的旧法报销,像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都不在报销范围内,车主又会损失一笔钱。

  还有,财产赔偿也很难实报实销,据某保险公司一位业务员讲,济南黄台电厂一位职工曾开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事故,但由于对方的摩托车、衣服等物并无原始发票,后来车主赔了11万多,但只能报销8万元。

  一些行人胆子变大

  有关人士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做法放纵了行人违章,甚至滋生了“碰瓷专业户”(故意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者)。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一位医生告诉记者,到他们那里救治的受伤行人中,“不做工作不肯出院”的病人越来越多。而“最怕碰瓷”,现在也成了一些出租车司机挂在嘴边的话。

  “我在山大南路上行驶,突然一辆自行车冲出来,撞坏了我的右车灯,交警来了,让我们各走各的,为什么我撞了他要给他看病修车,而他撞了我却要我自己去修车?”在采访中,一位怎么想也想不明白的司机突然向记者发问:“要是我为了躲行人,撞到旁边的护栏上撞死了,会有人给我赔钱吗?”

  法规成为无本之木

  从来没有哪条法规像“第76条”这样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大的争议,面对众多司机的抵触情绪,省交警总队法制办主任张瑞军认为,“第76条”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争论,是因为它的前提不具备,成为无本之木。在新交通法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实行第76条的前提,由其先行垫付车主的经济赔偿,但实际上这两者并不存在,强制保险制度还没有出台,而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会则是空的。

  这里就需要解释一下什么是“强制三者险”,其实,我们平日里说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三者险”而非“强制三者险”,这两个险种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制三者险”处于赔付最前沿,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即使投保人无责,保险公司也要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而且“强制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也要比“商业三者险”广得多。如果保险公司承保“强制三者险”,其担负的风险也会大很多。

  保险公司静观其变

  “自从施行新交通安全法以来,保险公司赔付率增加很多,而且现在赔偿金额也上升了许多,以前造成人死亡也就赔六七万元,可现在要赔到十六七万元,投保人的责任加大了,但保费金额没有增加。保险公司是商业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如果不挣钱,我们也无法维持下去。”济南市太平洋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来说七八月份推行‘强制三者险’,后来又说推到10月份,估计是保费增加多少无法确定吧。我们要看政策怎么规定,如果谁做‘强制三者险’谁赔钱,谁也不会去做的。”

  而“强制三者险”的难以实行,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无法成立,因为基金会的资金是来源于强制第三者险的。

  “交通安全法是制订得比较超前的,比如说现在国内行人违法比较普遍,而该法的规定不利于治理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又比如说,我们并没有达到发达国家各行其道的标准,机动车、行人、自行车、甚至摩托车、电瓶车混行的情况很严重,这都使新法的某些条款执行起来很困难,使得新法显得合法但不合情理。”

  本报记者 张洪波 刘洪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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