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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修改后超限“特例车”准办证通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8:46 桂龙新闻网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日前通过了包括公路法在内的多部法律的修正案。对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作了修改,所修改的条款主要涉及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问题。自治区公路局路政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在公路法作了修改后,会更加方便当事人办证。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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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对照修改前的公路法,可以发现,在机动车超限行驶实行审批方面,删去了上述条款的“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规定。

  自治区公路局路政处有关负责人认为,根据路面桥梁的承载能力对超限行驶加以控制,由于掌握相应的技术标准,由交通主管部门(在我区是公路部门)负责审批较为合适。而由于我区允许超限特例车办证通行,公路法在作了修改后,手续简化,当事人不需来回跑,办起证来将更加方便。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只有符合条件的“特例车”才允许办证。这些特例车包括:集装厢车、汽油罐车、拉危险品罐车、拉不可解体机械设备车辆等。符合条件的车辆,当事人凭车辆行驶证原作、复印件、所运物品资料(长、宽、高、重)到自治区公路局路政处填写申请表后,便可办理“超限运输准行证”。凭该证,在我区三级公路上(包括高速路)便可通行。

  据了解,在我区,车货总重在100吨以下的,当天可办妥“超限运输准行证”,超过100吨的则需要经调查了解所走路线之后才能发证。(黄英伟)

  来源:广西日报

  责编:覃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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