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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为偷车贼埋单案”上诉昨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9:11 金羊网-新快报

  跳过行政复议车主直接诉讼

  新快报讯(记者 尹来 余亚莲 实习生 邓灵)车子已经被偷,车主却仍要缴纳养路费。昨天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车辆失主状告公路规费征稽机关“征收车辆被盗后养路费”行政诉讼一案,因失主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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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起诉不合程序被驳回

  事情的起因还在去年9月。当时市民凌先生的摩托车被盗了,他立即向三元里派出所报了案,半年之后,却依然没有摩托车的消息,凌先生于是在今年的3月26日到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某区征稽所办理摩托车养路费的报停手续。这时他意外地发现,自己要缴纳今年1至2月的34元摩托车养路费之后,才能办理报停手续。

  凌先生觉得自己是在为偷车贼“埋单”,一怒之下,将征稽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征稽所向他征收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征稽所返还摩托车养路费34元。

  天河区法院在一审中称,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凌先生应先申请行政复议,于是依法驳回起诉。

  凌先生:有权直接提出行政诉讼

  在昨天的法庭上,凌先生不服上诉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原则上可以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二种救济途径中进行自由选择。”为此,自己有权利直接提出行政诉讼。他还表示,一审法院并无对公路规费征稽机关“征收车辆被盗后的养路费”是否合法作出公断,只是以程序为由驳回他的起诉,而他期望早日从法律上得到“征收车辆被盗后养路费是否合法”的答案。

  而某区征稽所昨日则辩称,凌先生所持的三元里街派出所的“受理报警回执”没有具体内容,不能证明凌先生的摩托车是否被盗。车辆被盗后,凌先生没有按照规定在征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所以与征稽所的行政征收合同关系并没有改变,所以凌先生仍然有缴费义务。

  在昨天的法庭上,法院并未为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激辩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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