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合理辩解”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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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9:12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原告认为,被告开发商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日期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及延迟办理产权证的行为违约,因此诉至法院主张逾期交付房屋违约赔偿金及延期办证违约金。
庭上,被告辩称:被告承认逾期向原告交付房屋,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赔偿计算标准。原告要求延迟办证违约金主张,因为诉争房屋竣工后,验收合格手续延迟下发,并非被告的原因。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房屋交付期限,由于被告延迟交付,因此关于赔偿金标准,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已付款利息。此外,被告未按照双方订立合同的约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以原告已交购房款总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给付。 商品房逾期交付产权证延迟办理业主起诉索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