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每日开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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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9:12 每日新报 | |||||||||
今日主评人:何红锋教授 专家档案:何红锋,南开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市知识产权进修学院兼职教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高等工科院校经济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何红锋教授认为,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和延期办证,是两项违约行为。如果这两项违约行为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购房者)在规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新报记者王京涛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