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不能以“国资流失”为由阻碍科技成果转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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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10:24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9月3日电题:不能以“国资流失”为由阻碍科技成果转化 新华社记者 冯源 近日在上海举办的京津沪科技成果转化论坛上,三市的部分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呼吁,要让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落到实处,不要把科技人员合理持股与国资流失混为一谈。
近年来,我国科技界为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新潜能,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积极探索新的分配方式,其中一条就是让科技人员合理持股,让他们以技术要素和智力要素参与分配。此举引来了反对意见。反对者认为,国有单位的研究人员拿着国家工资,研究经费是国家投的,如果将成果转让收入的一部分转给科技人员个人,这是国有资产流失。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一些科研单位的领导和科技人员不敢越雷池一步,使得宝贵的科技成果失去转化机会,被束之高阁。 拿了工资就不能持股,这是一种不了解科研过程、不尊重智力劳动的偏见。国家经费给科研工作提供了基础,但是科技人员还要投入巨大的智力劳动。国家经费固然是科技成果的成本,但科技人员的智力劳动更是科技成果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便是私有制的西方企业,企业老板在提供经费、薪水之外,同样允许研发人员持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中央多次强调要从体制和机制上创新,使科技成果迅速而有效地转化为富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国家出台了多项法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也有明确的规定。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也为社会普遍接受。由此可见,科技人员合理持股这一分配方式确立的前提已经非常明晰。 在国有企业转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国资流失的情况。纵观国资委今年重点查处的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的8大违规违纪问题,国资流失主要是管理层违规操作、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所造成的。科技人员持股处于产权转让之后的分配环节,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事实上,如果不及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长期搁置而带来的人力物力浪费就是另一种意义的国资流失。上海一些科研单位较早采取了科技人员合理持股的分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激发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也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投向科技产业,加速了科技成果转化。我们不但要看到一批“科技富翁”的出现,更要看到科技成果中的国有资产存量得到了巨大的增值。 之所以至今还有人把科技人员合理持股与国资流失混为一谈,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人“左”的思想根深蒂固,一些地方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没有落实,另一方面,国资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政策配套工作,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出台相应的操作办法。政策一旦真正落实,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就能大大加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