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假证明骗贷买别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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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11:27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一男子利用虚假证明贷款购车后,长期不还贷款,终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据悉,这是本市法院审理的首起汽车贷款诈骗案。 38岁的潘某,原是本市一房地产经纪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10月21日,他伪造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向某银行贷款29.5万余元,买了辆别克轿车,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办理车贷业务后,他又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如不能还贷,将由保险公司
不料汽车到手后,潘某就用这辆车做抵押,向他人借款15万元,并约定,如到期不还款,此车就归这人处置。此后,虽经银行屡屡发函催贷,但潘某却拒不还款,并且后来他干脆躲了起来。因连续5个月未能还款,给他做购车履约保证保险的那家保险公司,只得按合同赔给银行本息30余万元。 无法追回欠款,保险公司很快就报了案。检查机关调查后,认为潘某伪造收入证明,骗取银行信任诈骗贷款,其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并向玄武区法院提起公诉。 不久,该保险公司又到白下区法院起诉潘某,要他偿还借款本息30余万元。可因涉及刑案,依照法律上“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只有等潘某刑事案件了结后,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据悉,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法官点评: 主观动机就是“非法占有” ———法官谈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 近年来,由车贷引发的诉讼越来越多。以白下区法院为例,去年至今,该院已审结30多起类似案件。不过,因涉嫌汽车贷款诈骗而被公诉,在本市还属首例。 记者了解到,尽管常常有经销商和购车人勾结,利用虚增车价、甚至空车套贷的手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传闻,但本市尚无因此获罪的案例。 白下区法院刑庭法官肖海强认为,简单地把欠贷不还就定性为贷款诈骗罪,是不成立的。对银行来说,贷款人3个月不还款,就要进行催讨;可法律上,却不能以此断定欠款人在诈骗。能否构成贷款诈骗,关键是看他是否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 据悉,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理由或手段等骗取金融贷款的行为。该罪是从诈骗罪中分化出的一种新型经济欺诈罪。 可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可因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欠贷不还,是合同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诚信缺失还是蓄意诈骗?区分起来就很难。 对此,最高法院200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其中包括,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另据了解,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最高为无期徒刑,低的则可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通讯员 庄洁 南京日报记者 殷骏 (编辑 云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