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了人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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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5: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9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听证。16位意见陈述人集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载人”两个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征集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这条规定引发强烈反响,100%的机动车驾驶人表示反对,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违章却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机动车一方只应承担补偿性的道德责任,而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参与者段里仁表示,10年的立法过程,真正发生变化的事实之一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因为在交通世界里,行人是绝对的弱者。据了解,我国交通弱者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4。 不过,也有人担心,这样会纵容非机动车、行人违章,甚至会导致“碰瓷”现象(不法分子故意设套讹诈);保险不配套,赔偿额太高,普通机动车难以承受;责任不清导致机动车逃逸现象增多等。(据新华视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