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方试点“盘问新规” 13个派出所昨起先期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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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6:2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张泉通讯员夏洪波汪翠荣)旨在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起,武汉警方在13个派出所试点执行该规定。 按照新规定,继续盘问适用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情形: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
对于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明知其所涉案件已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的等9种情形,不得使用继续盘问措施。 对怀孕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等3类人的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并不得送入候问室。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12小时以内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可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昨天起,武汉已在13个区公安分局各选择一个派出所进行试点,按照《规定》,这13个派出所将取消“留置室”,设置“候问室”。 小资料 继续盘问,是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一种办案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