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安执行新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6:41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肖丽琼通讯员夏洪波、汪翠荣报道:从今日开始,武汉市的13个派出所将取消以往的“留置室”,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设置“候问室”。 新规除对适用继续盘问的对象进行严格界定外,还规定了9类情形不得继续盘问:当事人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
新规还确保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属的人身安全,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等3类人的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进行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按照新规,派出所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超过12小时的,须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批准。而此前的规定是,派出所留置时间为24小时,超过此时限的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据悉,新规将从10月1日起全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