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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反对“机动车全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7:25 深圳商报

  多数人反对“机动车全赔”

  《深圳商报》作为华南地区惟一媒体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全过程

  【本报北京9月3日电】(深圳商报记者徐香梅姜媛)9月3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先前被媒体热炒的“行人违章,机动车负全责”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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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会历时两个半小时,主要听取了来自社会各界的16位陈述人的意见。

  《深圳商报》作为华南地区惟一媒体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全过程。据悉,此次听证会仅选择了两家北京以外的媒体参加。

  “机动车负全责”有前提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专家分别在听证会前后,就“机动车负全责”说法予以解释,他们说,“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等说法是以讹传讹,“机动车负全责”是有前提的。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松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第2款已经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所以说,交通事故发生时是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责任划分的,而不是像一些媒体所报道的,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就要负全责。

  北京市人大法制办副主任张引说,“机动车负全责”有一个前提: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如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陈述人观点“黑白分明”

  今天,16位陈述人在听证会上阐述了各自观点,他们中有律师、法官、公务员、警官、教师、企业员工等。事前他们都经过了精心的准备,因此发言都相当精彩。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的专家会后坦言,这次听证会十分成功,16位陈述人的观点都相当有水平,让人大受启发。

  在16位陈述人中,大部分对第69条法规第二项持反对意见,这些人多为社会各届人士,他们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违章,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违章,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合理、不公平;有人认为,以“以人为本”不能仅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为本,同时也不能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的关系简单地对应为“强”和“弱”关系。

  对第69条法规第二项持赞成意见的人为少数,但多为“业内人士”。如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李来生,已经从事多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审查工作,也审理了不少大量的交通事故。

  他认为,根据民法的原理,机动车属于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运输工具,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应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机动驾驶员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事故中有过错,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肯定得赔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上的专家们分别被各路记者包围。

  应松年就记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阐述。他说,虽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机动车主都要负全责,但是,按照目前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肯定得承担责任,首先按各自的过错划分责任。如果机动车主方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无过错责任。

  据了解,在海南的交通事故处理中,无过错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主没有任何过错,但也要承担10%的道义赔偿。

  北京法制委的其他专家对本报记者说,目前,北京的无过错责任到底是多少,还没有确定,但是上限不会超过所有损失的10%。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

  应松年也表示,这个无过错责任的赔偿比例暂时未定,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徐香梅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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