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使军人主要能享受到哪些好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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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7:28 新华网 |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我国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
据悉,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那么,新《条例》实施后,军人主要能享受到哪些好处呢?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了100% 新《条例》对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因公牺牲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20个月工资提高到40个月,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10个月工资提高到20个月,均翻了一番。 现役军人因执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抢险救灾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这是原《条例》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 现役军人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可被确认为因公牺牲 民政部对原《条例》的解释中规定,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可批准为因公牺牲。新《条例》取消了“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规定。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 新《条例》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消除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的“不确定性”问题,使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与全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同步提高。 失踪军人符合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可以给予抚恤 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原《条例》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役期间的义务兵,而且没有将患精神病的义务兵纳入评残范围。新《条例》在放开对精神病评残限制的同时,增加了初级士官也可以评定病残的条款。 残疾军人因病死亡丧葬补助费提高100%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这项规定与原《条例》相比,提高了100%。 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新《条例》这项规定明确了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参照基数,建立起了残疾抚恤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符合本《条例》“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精神。 任何单位不得因残疾原因辞退残疾军人 新《条例》这一规定,从保障残疾军人利益出发,明确了其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与单位工伤人员相同,解决过去一些单位只重视工伤职工待遇,不重视残疾军人福利待遇的问题,从法规角度保障了残疾军人就业的相对稳定性。 残疾军人凭证享受交通优待,坐民航班机由原来的优惠20%提高到优惠50% 新《条例》关于残疾军人凭证享受交通优待的规定,一是提高了残疾军人乘坐主要交通工具减免的比例,特别乘坐民航班机由原来的优惠20%提高到优惠50%,将民航总局〔2000〕6196号文件规定正式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二是明确残疾军人能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等工具。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凭证享受优待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这是新《条例》对优抚对象在社会优待方面的又一突破。尽管全国大多数市县人民政府针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游览公园、名胜古迹等制定了一些优待政策,但存在着政策不规范、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一规定在全国各地施行后,将充实优抚工作的内容,推进拥军优属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优先录取 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明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这为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就业和学习提供了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等对象考学优先录取 新《条例》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边远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等三类对象,规定了他们报考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优先录取政策,并可优先享受各项助学政策。(新华社供本报专稿记者刘昕 王东明)(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