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在养老院出事 福利机构是要赔偿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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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8:56 都市快报 | |||||||||
案由:休养服务合同纠纷 案源提供:萧山法院 案情实录:
福利性养老机构收费较低,但出了事也要按普通的合同官司来赔偿。萧山一起老年人休养服务合同赔偿案,给福利机构提了个醒。 萧山人李老太今年74岁。去年10月22日,她在儿子陪同下,坐着轮椅住进了萧山老年颐乐园。当天付了钱后,老太太和老年颐乐园签了休养协议书,约定颐乐园为她提供特二级护理服务———除帮助起床、穿衣、洗脸、漱口,送饭送水到床边,搀扶上厕所外,还要每周两次推着她坐轮椅到户外活动。 今年1月17日下午4点多,李老太在护理员陪同下,到户外进行康复锻炼,不小心摔倒。护理员虽马上赶来,但因离得过远,没及时搀住老太太。老太太后脑着地受伤,经抢救无效18天后去世。 今年5月9日,老太太的家人把颐乐园告上法院,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加,共索赔108980元。 上周一,萧山法院判决颐乐园赔偿损失29600元。 律师说法: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振华律师说,养老院是非赢利性的福利机构,但收费低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如果照看的老人出了事,仍要按普通标准赔偿。 老人入住养老院时交的费用,一般只用于老人的必要支出,养老院难以从中获利。收费虽低,但它仍是服务性机构。老太太入园时签了休养服务合同,收了钱,就要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否则便是违约。 实际上,即使是按国家政策免费入院的五保户、烈属等老人,如果养老院没看护好出了事,虽然提供的服务是无偿的,没有合同关系,但家属仍可按人身损害来索赔。这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有明确规定。 (通讯员唐伟利见习记者吕明合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