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2004年6月,李某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撞在一辆停在路旁的大货车上,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李某的家属要求大货车车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
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只有在存在上述三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除此之外,死者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本案中,死者李某的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不属于该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王志车培选)责任编辑:张涛 来源:烟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