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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未迁出 能否享受本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9:52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兰玲玲于3年前结婚,户口未迁出,一直在原村。去年底,村民小组进行分配土地租赁收入时,村干部和部分村民认为兰玲玲的户口应迁入邻村的丈夫家中,说兰玲玲出嫁到外村就是外村人了,不同意兰玲玲参与分红。请问,户口未迁的出嫁女能否享受本村同等待遇?

  根据反映的情况实际是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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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些地方个别人的法律意识不高,认为出嫁女已不属本地,在进行有关的利益分配时,往往将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拒之门外,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0条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按照法律规定,兰玲玲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即兰玲玲所在的村民小组,应当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民事权利。兰玲玲所在的村组干部及部分村民不同意给兰玲玲分配土地租赁收入,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兰玲玲可以直接向村民小组主张权利,如果村民小组仍拒绝兰玲玲的主张和请求,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决。(郑学文)责任编辑:张涛来源: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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