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宣判开县井喷事故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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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9:59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重庆 9月 3日电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日将开庭,对在重庆开县“ 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宣判。 2003年 12月23日夜,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由川东石油钻探公司承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在起钻时,突然发生井喷,富含硫化氢的气体从钻井喷出达30米高程,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扩散,导致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面积
2004年1月10日,重庆警方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原技术员宋涛、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原副司钻向一明等 3人逮捕。 1月15日,又依据相关法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原队长吴斌、原录井工肖先素等3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2004年 7月 1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7月 14日至 16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 6名犯罪嫌疑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