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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召开首次立法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9:59 法制日报

  北京召开首次立法听证会

  16名听证陈述人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社会关注的“机动车撞人负全责”成为听证核心问题本报记者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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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日下午2点,在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松年教授的主持下,在众多新闻媒体的“簇拥”下,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北京首都大酒店举行该市有史以来首次立法听证会。从该市市民和社会各界332名报名者中筛选出的16名听证人,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表了意见。因为此项地方性法规的特点,听证陈述人从其职业分析来看,具有普遍性,既有公司职员、退休人员、公务员、教师,也有法官、律师、警察。听证会上,立法的公平性问题成为关注焦点,“权利”成为自始至终最炙手可热的字眼。

  此次听证的主要事项有两个:一个是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一个是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机动车负全责问题争议最大

  赞成观点一:此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理念。行人首先是弱者,因为交通事故中司机很少受伤,行人轻则受伤,重则死亡;看看如此之大的城市,行人的道路已被机动车挤压得越来越小,既然在人行横道上汽车不让行人,那么强制行人走人行横道,公平如何解释?目前80%的交通事故皆由机动车造成,行人违法违规造成的事故仅在8%左右。所以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现实基础。

  赞成观点二:此规定不是媒体炒作的绝对意义上的“行人违章机动车埋单”。它是附有条件的,能分清责任的按照我国交通安全法以责任来定赔偿责任。如果出现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情形,无法确定责任时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精神。因为机动车司机都接受过正规的交通法律知识培训,有更多的常识和责任来保护现场,自然举证责任加大。举证不能,承担因此而来的无过错责任亦在情理之中。

  反对观点一:机动车负全责将造成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第一,碰瓷儿的人会把它作为赚钱的工具。二是有钱人可以随意用车追人伤人,出事用钱就能了事。三是遵纪守法的司机如果不小心撞人,可能就会赔个倾家荡产。第四,对行人来说可以违反交通法规,可司机不能违反。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不平等,并实际鼓励了违法行为。

  建议:应按交通事故中责任大小来确定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一,谁违规谁就应该承担责任。二,行人也有守法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行人有违规行为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主要确定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或者次要的责任。三,双方都守规或者违规的,汽车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理由有两条,汽车与行人相比,行人是弱者,司机有责任和义务随时注意行人的安全。四,司机的个人行为要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否则容易发生车故意撞人、伤人的现象。

  反对观点二:有人强调,行人是弱者,但是交通事故中,强者和弱者没有特定的范围,两者可以转换。行人的小小违章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类似的悲剧很多。驾车人的权利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些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担心一些高危险作业对周围的环境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提出了行人违章,机动车承担责任的意见。此意见忽略了机动车驾驶人也是人。一旦行人违章造成事故,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为法律事实,机动车主肯定会在逃逸还是救人之间做出选择,继而加大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增多。

  建议:如果非要强调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那么对经济补偿应该有所限制。无过错责任赔偿也不要过度,有车不一定是有钱人,若开车撞了有钱人,按照目前的赔偿方法岂不倾家荡产。对行人或非机动车恶意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应该提高第三者保险金额。

  反对观点三:关于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不合理,也不可行。行人和机动车碰撞肯定是人出现问题,车损伤比较小,但是我们应该首先明确是哪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机动车违规理应负责任,行人违规也要负责任。法规如果出现漏洞,不但帮助不了弱势群体,还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新西兰在前几年出台一个政策,凡是行人在相同法规中受到损害,均由国家赔偿,行人和机动车不负责任。后来很快流产,原因是责任不清造成了更大社会混乱。所以应提倡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主体地位平等,守法就要受到法律保护,违法违规就要付出代价。一味让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只会对目前行人、非机动车肆意违规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建议:应该采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方法。要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首先要分清事故的责任,要按照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当中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案,保护现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大多数事实是能够查清的,能够作出责任认定。但因为少数的交通事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认定,根据民法的原理机动车属于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运输工具,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事故中有过错,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精神。

  自行车载人条款反对者寡

  作为此次听证会的第二个事项,骑自行车带人条款则反对者甚寡,大多认为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欠发达,公共交通不便捷,私家车不普及的情况下不应禁止用自行车带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更有陈述人从家长送孩子上下学的特殊情况出发,建议将“学龄前儿童”放宽至“12岁以下儿童”。此外参加此次听证会的两位残疾人代表都主张取消关于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他们提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有时是为了谋生,有时是行动不便需要亲属陪同照料,不应一概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

  (本报北京9月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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