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举债领导照吃喝 企业原3名领导被判自己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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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0:01 桂龙新闻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王克础通讯员黄建)9月1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3名国有企业领导个人支付餐费1.8万多元。 隆林某国有企业已负债数百万元,多年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拖欠退休职工住院医药费等。黄某在担任经理的两年多时间里,多次与公司党支部书记徐某、副经理何某3人到餐馆、酒楼签单吃喝,欠下餐费1.8万多元。后来,黄某离任时,以用餐属于公司业务接待为由
法院认为,该国有公司已经陷入负债累累的困境,而黄某任职期间,接待费却年年递增。如果不把业务接待和个人消费区别开来,而将公司领导的所有签单用餐均视为业务招待用餐,则显失公平与正义。黄某的用餐签单中,少量清楚注明用餐所接待的对象,属公司业务接待,所欠款项应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余下的多数签单以及徐某、何某的签单,均无法证明接待对象,应认定为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欠款应由用餐者个人承担。 来源:新桂网 责编:邱立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