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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县井喷事故今日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0:08 华夏时报

  专案组调查取证6嫌犯已被批捕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确定,此次重庆井喷为特大责任事故,重庆市公安机关于2004年1月2日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专案组和国务院专家组对全案进行了分析研究和调查取证。

  2004年1月10日,重庆警方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原技术员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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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原副司钻向一明等3人逮捕。

  2004年1月15日,依据相关法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原队长吴斌、原录井工肖先素等3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井喷事故责任人最高可判7年刑2004年7月1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他们认为,被告人吴斌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井喷失控及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王建东、宋涛身为企业技术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吴华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在直接指挥抢险作业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事故扩大,对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向一明、肖先素身为企业职工,忽视生产安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产生溢流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上述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了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7月14日至16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6名犯罪嫌疑人。经过合议庭紧张合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今日开庭,对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宣判。在此之前的2004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敏黄豁)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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