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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前沿:如何从帮助穷人到维护法律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0:5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一周年来,法律援助工作仍面临诸多困难:经费不足,去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1.52亿元,摊到我国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县区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法律援助机构基础建设薄弱……

  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一周年了。从1994年初司法部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开始算,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走过了十年。维护人权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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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发展法律援助?在8月29日司法部召开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十周年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夏勇解释道:“因为在我们的社会里,的确存在着一些贫弱群体,他们由于没有钱而打不起官司,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能力而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如果没有这样的帮助,他们在法律上就陷于贫困。这样一种制度资源意义上的贫困,可能会加剧他们的经济贫困、心理失望和生活痛苦,并影响社会的稳定。法律援助就是要为他们在法律上扶贫解困。”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李楯教授认为,法律援助属于一种社会保障。他说:“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较之过去的社会有了更多的风险,我们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应风险的行为方式也和过去有了很多不同。于是,就有了作为制度的社会保障。法律援助首先是对法律纷争———特别是诉讼中的穷人给予帮助的一种制度性安排。这一制度使穷人在已经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了的法律问题处置和法律纷争解决过程中不因支付不起律师费得不到合格的律师的帮助,而使其权利受损,使法律正义得以实现。”他还认为,法律援助不只是对没有钱的人的帮助,还是对人权遭到侵犯的人的帮助,是对人权和正义的维护。

  中国人民大学陈光中教授则从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说明了法律援助的必要性。他说:“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得最尖锐、最鲜明,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司法公正的实体标志是无罪的人不被错误地定罪,有罪的人得到适度的处罚。而在现代刑事司法中,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新的控辩式审判方式大大增强了对辩护律师的依赖性,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和有效帮助,被告人将会处于比以前更加不利的地位。然而,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比率还比较低。因此,从增强庭审的对抗性、确保审判公正的角度看,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有着重要作用。据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介绍,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侵犯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这些职工对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又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因此,急需得到法律援助。成绩中又有隐忧

  十年来,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已经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2892个,其中县区及地方占2486个。全国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9798名,其中近50%的人员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全国12万多名律师、十几万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以及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参与了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一个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为主要提供者,以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和格局已基本形成。

  成绩似乎是令人瞩目的,但事实上,法律援助工作一直以来“捉襟见肘”,去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1.52亿元,摊到13亿人头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会上也坦诚“家底不足”,他希望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还不仅仅是经费问题,法律援助还存在县区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法律援助机构基础建设薄弱;法律援助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尚未建立,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不少省份还没有采取措施落实《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等3个授权事项,导致《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落到实处等问题。经费短缺是瓶颈

  针对法律援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与会的领导、专家、学者都给出了建议和意见,但几乎无一例外地提到了“钱”。在大家看来,经费问题是目前法律援助工作最大的障碍。

  张福森部长在会上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要求: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各级政府制定和落实对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陈光中说,当前制约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的最大瓶颈就是经费短缺。他建议:首先,将法律援助经费真正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使各级政府切实承担起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其次,结合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规范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再次,协调、理顺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关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在实践中顺利实施。陈教授列举他在调研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说:“从我主持的调研组今年7月在西南某省部分州、市的调研情况看,公、检、法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在法律援助的配合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申请法律援助,但是看守所往往不把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本来就没有报酬或低报酬,而法院在案件的复印收费方面,复印成本仅几分钱一张的案卷却向律师收费一元一张,大大增加了办案成本,挫伤了律师的积极性。”

  李楯认为,良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形成,有赖于两种力量的努力:一是政府通过立法设立合于法治和善治原则的、适合于国情的制度,并承诺出钱在财政上支撑这个制度的运行。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之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可以相差几十倍的国家中,中央政府不承担较多的费用,地区差距就可以导致在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中同为中国公民在实际上的不平等。另外,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主要承担组织实施之责,办理部分案件。政府出钱,律师、法学院学生及法律教育者以及其他非政府的、非营利的法律援助机构办事,才符合善治的原则。二是律师要能承担法律援助的主要工作。以律师为职业的人有责任为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无偿法律服务。这表现为对没有能力付费的穷人和需要人权、人道主义援助的人的不收费或者少收费的服务,以及对社会的公益诉讼的不收费或少收费的服务。律师在这方面的最低限度年工作量应由律师协会确定。

  李楯教授最后说:“法律援助要在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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