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14种情形可确认法院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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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1: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
这14种具体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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