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井喷事故案宣判 6被告罪名成立分别判刑3-6年(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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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2:34 中国广播网 | |||||||||||||
2003年12月23日22时04分,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作业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进一步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的重大事故。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原队长吴斌、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原技术员宋涛、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原副司钻向一明、原录井工肖先素等6名责任人员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4日至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6名被告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目前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平井的钻井工艺不成熟,罗家16H井在管理、技术、科学等层面存在欠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缺少系统的安全生产规范、规程等客观方面的因素,同时根据各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吴斌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的具体表现,该院在对6名被告人裁量刑罚时给予了充分考虑。同时该院认为,被告人肖先素在其违章行为中表现出的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过失性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较轻,且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经过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定罪、量刑的法理阐释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分别处被告人吴斌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王建东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宋涛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吴华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向一明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肖先素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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