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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会计杀局长内幕调查(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2:42 东南快报
  2003年12月16日,河南省西华县发生了一起惨案———已就任该县老干部局局长一职10多年的李新民失踪了,两天后,老干部局会计李洪山向警方自首,供认李新民已经被他杀了。

  2004年5月26日,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洪山死刑。

  就在当地法院对李洪山死刑判决进行复核期间,有消息传出,李洪山杀人事出有因,是老干部局局长李新民多次要求他做假账,而且数额巨大,李洪山被逼无奈才导致惨剧发生。

  9月2日,记者赶赴河南进行采访。该案轰动一时 会计一审被判死刑

  2003年12月16日,在西华县老干部局工作的会计、48岁的李洪山向警方自首,供认局长李新民已经被他所杀。

  2004年5月26日,周口市中院判处李洪山死刑,李洪山对此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复核过程中。

  2004年9月2日,记者来到西华县采访。此时距离案子发生已经过去了9个月,即使这样,当地很多百姓对“局长被害案”都记忆犹新。一位在县政府工作的干部也说:“这事情在当时很轰动,李新民在西华已经当了10多年老干部局局长,在当地也算是有头有脸的人物,突然间听说他被人杀了,而且凶手居然是李洪山,大家都很惊讶。”

  他告诉记者,李洪山平常给人的印象是非常老实的,跟谁都客客气气,还是多年的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案情扑朔迷离局长被杀说法有二

  记者设法找到河南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一份编号为“周检刑诉(2004)16号”的起诉书,其中案发经过及侦破过程部分只有短短不到200字———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洪山因与其局长李新民有矛盾而怀恨在心,2003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洪山在办公室用铁锤照李新民头部猛击数下,致李新民当场死亡。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李洪山、申飞伙同雷国锋将李新民尸体抛入西华县叶埠口乡附近沙河中。

  而去年12月25日《周口日报》对李洪山的作案过程是这样报道的:

  “平时,李洪山工作不积极主动,办事拖拖拉拉,多次受到李新民的批评。12月16日下午4点多,李新民对李洪山办事拖拉再次进行批评,李洪山恼羞成怒,操起一把锤子朝李新民头部猛击数下,致李新民死亡……

  次日,李洪山为转移警方视线,又让其外甥用IC卡往李新民家中打电话,制造了李新民被绑架的假象。”质疑“矛盾”之说两人密切来往十几年

  按照起诉书中的说法,老干部局局长李新民和会计李洪山之间应该平素就有“矛盾”,然而这与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的情况截然相反。

  9月2日,记者来到李新民儿子李刚的工作单位西华县法院执行庭,希望了解案情相关情况。但李刚表示“不想谈这件事”,婉拒了采访。但是李刚的同事告诉记者,以前并没有听说李新民跟李洪山有什么矛盾,相反李刚经常说起两家在案发前关系很好,走动也很勤。

  记者又来到会计李洪山家了解情况,他的妻子雷翠兰哭着告诉记者:“我们两家以前的关系的确非常好,洪山10多年前在县司法局工作的时候跟李新民的爱人曾是同事,因为洪山老实本分,又肯干活,李新民的妻子就向丈夫推荐洪山去老干部局当会计。从1991年开始,李洪山在老干部局会计的位子上一干就是13年。因为这些关系,我们两家来往也10多年了,有时李新民家水管坏了或者需要买什么东西了,都喊我家洪山去帮忙……”会计自述案情与公诉书大相径庭

  雷翠兰告诉记者:“今年4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洪山为自己辩护,我们才知道他杀人与账目有关。”

  在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呈交的上诉状中,李洪山则详细叙述了案发经过:“案发前大约一星期,李新民局长到我办公室,叫我为他找两张十万元开头的发票或三张万元开头的发票,并要求开成‘为离、退休干部发放的棉被’3500条,共计28万元,还要求我把多出的147000元交给他急用。”

  “2003年12月16日上午,李新民局长到我办公室,让我到会计核算中心为他提取那147000元巨款。我说:‘没有发票,我咋提款?’李新民把眼一瞪:‘我都给你说几天了,咋还没弄到发票?’我说:‘我已经找了好几个地方,都没有大额发票。’他一听恼火了,就骂我:‘笨蛋,你就不长脑子,连这点小事都办不成。’我没有了退路,便对李新民说:‘李局长,你这不是在逼我吗?别把我逼急了,逼急了,咱到反贪局说理去。’”

  李新民听了恶狠狠地扔下一句“我劝你放明白点”就走了。“下午5点时,李新民又来到我办公室,让我修屋顶的灯泡。我把椅子放在桌上,然后带着锤子、电笔检查电路,没想到李新民开始踢我站的桌子,我站立不稳,手触了电,手中的工具锤也掉了。他叫道:‘你敢用锤砸我!’随后拿起锤子在我脚上砸了一锤,我疼痛难忍更是站立不稳,跌倒在地,正要与他理论,他却趁势拿锤向我砸来,我急忙躲过。他恶狠狠又举起锤子,边说边砸:‘我叫你去反贪局,我叫你去反贪局……’我一听就明白了缘故,急忙躲避招架,并寻机夺过锤子,他又操起椅子朝我头上砸来,我出于本能,跟他争斗起来,将锤子向他砸去……他倒在了地上……”假账线索未查会计曾寻找大额发票

  记者了解到,尽管李洪山表示曾多次向办案人员叙述过“李新民逼他找发票做假账”一事,但无论是西华县公安局、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文字材料中都没有涉及此事,也没有对这一重要线索进行过查实。

  对此,李洪山向河南省高院诉称,自己先后做过5次笔录,每次都讲了发票、账目的情况,但是警方向检察院提供的笔录内容与自己叙述内容不相符。在周口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有关发票、假账一事也是只字未提。

  对于一起死刑案,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对可能构成犯罪动机的原因进行查实,是因为这些线索非常难以查实吗?记者从李洪山的辩护律师处了解到,案件审理期间,律师曾多次就此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李洪山所说情况进行调查,但奇怪的是,始终没有回音。

  律师也觉得无奈:“这些线索都是非常确切的,只要想查,不可能查不出来,而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与被告量刑直接相关!”

  9月2日,与被告李洪山关系不错的同学、在西华做布匹生意的个体户李玉杰告诉记者:“案发前洪山曾找过我,想要一张十万元打头的发票,我问他干什么用,他说是买棉被。我当时没有,就没给他,结果后来听说了他杀人的事。”辩护律师认为会计存在自首情节

  本案另外一个焦点则集中在被告是否具有投案自首行为上。当地警方开始的确是以绑架案进行侦查的,但是到了第二天,他思前想后还是向警方投案自首。

  在法院庭审期间,被告律师为李洪山做了投案自首辩护,并希望法院据此从轻判决,但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未被法院接受。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李洪山在侦查机关掌握一定线索将其列为重大嫌疑人进行传讯的情况下供述了犯罪事实,不构成投案自首。”会计家属表示被枪毙也要把事搞清

  9月2日下午,记者曾向周口人民检察院及法院方面提出采访请求,希望了解对方有没有对李洪山所说的发票、账目问题进行过核实,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对方始终未接受记者采访。

  面对不知何时降临的死刑执行令,凶手李洪山的家属则表示了另外一番态度:“尽管我们觉得李洪山杀人有特殊原因,但是无论如何杀人都是犯罪,他都没有权利剥夺李新民的生命,我们对此非常愧疚。不过这毕竟是死刑,就算是枪毙也希望在问题搞清楚后再毙,我们希望一个公正的结果。”(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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