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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凭啥不准带饮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2:43 东南快报

  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李先生状告华星国际影城案,该影城禁止李先生自带饮料观看电影,被诉侵犯李先生的选择权。庭审直击拿饮料进影院引发官司

  上午9点刚过,文质彬彬的李先生匆忙走进法庭。他介绍说,去年12月21日,他花112元买了两张华星国际影城当天下午2时30分放映的《手机》电影票。入场检票时,检票员以他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影城食品部出售的为由,不让他携带饮料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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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一部电影要两个多小时,不可能不吃不喝,但要吃要喝就要买影院的高价饮料,这侵犯了我的选择权。”李先生认为,华星国际影城并不是出于保护环境禁止观众带饮料进场,而是只准观众带影城销售的饮料进场,影城内所售饮料和食品的价格又比外面贵,所以华星国际影城禁止的店规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华星国际影城则认为,禁止自带饮料是为了观众的安全,而且李先生已经自由地行使了选择权:“你已经选择了我们影院,选择了《手机》,但你的选择权只能在购票前行使,你购票时已被告知不能自带饮料,购票后就应自觉履行开始生效的合同,此时再主张选择权,就是没有道理的。”该影城代理人还强调,不能无限扩大《消法》,而无视《合同法》的存在。专家说法禁自带饮料是强行搭售

  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入内,却又高价出售饮料,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电影院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变相的强行搭售行为,规定内容应视为无效。消费者付钱买票看电影,电影院提供放映电影的服务,在此基础上双方形成合同关系,但带不带饮料是合同之外的事情,电影院不能擅自增加合同条款,强行禁止消费者自带饮料。尤其是现在整个行业都有这种规定,这就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影院的权力,迫使消费者只能购买影院的高价饮料。

  当天庭审结束时,法庭对双方组织调解,被对方拒绝,法院将择日宣判。(来源:《北京晨报》供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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