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重大食品事故追查行政责任 责任人将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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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4:21 东北新闻网 | |||||||||
记者从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立即上报。在事故责任及时查处后,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 根据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需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各部门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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