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路边被强奸 非礼者难定强奸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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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4:53 扬子晚报 | |||||||||
对于从新都赴蓉找工作的19岁男子刘某来说,昨日凌晨是噩梦的开始:自己为了节约费用,就在成都锦里东路府南河边的石凳上露宿,不料于昨日凌晨4时左右惨遭一名男子非礼。事后,受害男子本想以强奸罪状告对方,但却遭遇法律空白,实施非礼行为的男子够不成强奸罪。 谈起自己被非礼的一幕,刘某说:他几天前来到成都找工作,由于工作没有找到,为
刘某大声呼救,等辖区联防队员闻讯赶来时,刘某已经被该男子非礼了。遇到这种事,联防队员也不知如何是好,只好又拨打110。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珍分析认为,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受害者是妇女,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才定性为强奸罪。而该案中的受害者是男性,因此就够不成强奸罪。但是这个19岁的男性打工者可以进行伤情鉴定,只要是轻伤以上,就可以通过司法部门以故意伤害罪提请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或者以侮辱罪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另外,受害者本人还可以依照《民法》起诉,状告对方侵犯其人格,要求对方赔偿、道歉等。(据成都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