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干部若要得到任用须通过法律知识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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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8: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9月4日电(记者李薇薇、奚彬) 今后,江苏省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想得到任用,都必须先通过一门必修课——法律知识考试。 江苏省委日前印发的《法治江苏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人大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作为干部任命、使用和任职资格考核的重要内容。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安华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
为了加快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江苏省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于7月14日正式下发了《法治江苏建设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江苏”的总体目标,即到2020年,逐步实现全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得到全面实现和保障,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 “建立法治江苏最终是要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孙安华说,这个目标能否得以实现,关键在于政府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司法部门能否公正执法。“如果一名领导干部连和工作相关的法律条文都不了解不熟悉,谈何依法行政,谈何公正执法?” 此前,江苏省已有不少地市先行尝试把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要求制度化。南京市政府秘书长黄澜就是先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出题、内容涉及《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条例》等10部法律法规的考试后,才获得市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的。南京市今年2月通过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实施办法》,明确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干部,在任命前都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知识考试。首次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由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 |||||||||